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定。再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光彧附件:
一、以書狀敘明聲請人對債務人 簡黃梅蘭 之債權性質及數額。
二、足資證明聲請人對債務人簡黃梅蘭有上開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目前所提資料為另名債務人 簡廷因 之資料,請敘明該等資料與本件之關聯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