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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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勞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優惠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40號上訴人 李正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優惠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7,5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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