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3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