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營偵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茲因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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