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 黃雪英
邱景星 邱瓊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勤珍姚吳勤英姚汝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零參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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