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愛旗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其餘聲請駁回」,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其餘聲請駁回」,顯係贅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