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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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上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九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大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江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五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四三號案件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雅惠法官陳介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