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無羈押之必要,限制被告出境。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富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富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東筦之瑋心公司,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中旬前往簽約,請准予解除出境之限制云云。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嫌疑重大,危害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甚鉅,第一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足認有逃亡之虞,非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被告所投資之富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另有董事長為代表人,且簽約非不可委任他人代為處理,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原因。所請解除出境之限制,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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