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五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陸軍總司令部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三百一十五萬元,應徵裁判費四萬八千二百七十八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