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4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被   告  何金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
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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