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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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黃成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籐墻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253,633元(計算式:1,649㎡×1/3×4,100元/㎡≒2,2
53,633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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