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18樓及8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聖璋 (原名:
   陳柏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04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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