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玲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兆沛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