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64號原 告 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許智誠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關於「國語日報」之服務標章於原存續期間屆滿後,是否有使該權利繼續存在的事由,向本院具體陳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