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09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李姝蒓 律師)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中華民國94
家事法庭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