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63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2年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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