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相對人乙○○之最近戶籍謄本及出入國日期證明書。
三、聲請人在職證明、薪資所得證明及最高學歷證明(均影本)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