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自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緝字第8號自訴人乙○○
丙○○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3年12月11日死亡,此有馬偕紀念醫院台北院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茂仁 診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在卷可稽(見見本院93年度他字第409號刑事卷宗第5頁、第6頁、第19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