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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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怡騰律師
楊克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9777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秘密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一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恆吉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