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信吉 律師
蕭元亮 律師被告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被告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4年1月18日爭點整理書狀之內容具狀表示意見。
原告、被告乙○○均應提出僅含一篇且經綜合整理之辯論意旨狀。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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