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96號附民原告 蔡乙緯 附民被告 黃昱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