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邱文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2年12月13日雄檢信岷112執聲他第2527字第112910045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83號撤銷原裁定關於聲明異議部分,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文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確定(所涉各罪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載)。嗣聲明異議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年12月13日以雄檢信岷112執聲他2527字第1129100452號函覆否准聲明異議人乙情,有上開函文、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執聲他字第2527號全卷審核屬實。
㈡觀之上開裁定如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3年1月1
4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上開裁定如附表編號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0年5、6月間某日(即附表編號2所示)至至102年11月28日(即附表編號3、7所示),是上開裁定如附表編號各罪,均係在上開裁定如附表編號1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103年1月14日前所犯,雖符合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而可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惟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依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上開確定裁定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上開全部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從而,異議人主張如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檢察官於112年12月13日以雄檢信岷112執聲他2527字第1129100452號函覆否准聲明異議人乙情,並無違誤或不當。
㈢聲明異議人固主張本案有類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
號裁定所指之「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情形,而得例外就如附表所示各罪,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查:
1.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略以:「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等語,而指若有具體個案,依前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而不得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各執行刑接續執行後之總刑期過長,甚至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30年上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上述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之例外,而有必要重新考量各罪改組搭配,以為救濟。
2.惟觀之本案聲明異議人之主張,並非就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而分屬不同組合之罪,聲請再合併定應執行刑,而係就本院105年聲字第540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聲請重定應執行刑,此顯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不符,而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㈣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裁判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本案聲明異議人另謂附表編號2、9、10、11;附表編號1、7、23等罪,被雙重裁判、雙重計算、雙重處罰云云。
然查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不相同,形式上觀之,並無重複裁判之問題,且此部分聲明異議意旨,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對附表各該編號之罪實體裁判不服,此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聲明異議人循聲明異議程序救濟,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函覆否准聲明異議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聲明異議人就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102年7月29日高雄地院102年度簡字第4869號102年12月23日高雄地院102年度簡字第4869號103年1月14日是編號1至7曾定執行刑1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5萬元。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10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5萬元100年5、6月間某日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383、384號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103年12月11日否3殺人未遂有期徒刑7年6月102年11月28日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383、384號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103年12月11日否4持有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7月102年8月5日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383、384號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103年12月11日否5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有期徒刑9月102年8月17日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383、384號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103年12月11日否6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有期徒刑1年2月102年11月28日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383、384號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103年12月11日否7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月102年11月28日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383、384號10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103年12月11日否8妨害自由有期徒刑8月102年10月4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否編號8至22曾定執行刑1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9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101年7、8月間某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10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102年8、9月間某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1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102年11月16日之2、3天前某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12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2月102年9月28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13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2月102年10月18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1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8月102年10月22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15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8月102年10月24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16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8月102年10月26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17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8月102年10月27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18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8月102年10月29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19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2月102年10月30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20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10月102年11月8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21轉讓禁藥有期徒刑7月102年9、10月間某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22轉讓禁藥有期徒刑7月102年9、10月間某日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4年1月14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104年4月30日否23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月000年0月間某日高雄地院104年度簡字第1393號104年6月18日高雄地院104年度簡字第1393號104年7月14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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