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崔以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生活困難,且領有清寒證明、中低
收入戶證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
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
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即原告
之起訴狀內未載明相對人即被告之送達地址,復未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核屬起訴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壢小字第228號民事
裁定駁回,依前揭說明,其本件聲請即無理由,自屬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
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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