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8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邵安秀
魏嘉慶
被 告 松淑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