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6號
原   告  趙瑞豐
被   告 萬鴻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