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陳翠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