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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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614號
原    告 水景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展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 律師
被    告 慶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郎
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第29條所載,
約定雙方於系爭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合約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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