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LU
服務於基隆市○○區○○路三五一之七號金鴻三號漁船(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LUUXUANNHUNG)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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