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家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養兄弟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 蔡英雄 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確認養兄弟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家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養兄弟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 蔡英雄 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確認養兄弟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