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七一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自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遭限制出境至今,業已達七年有餘,於歷次偵查及審理期間均遵期按時到庭,並無何傳喚不到或阻礙案件進行之情事,亦可證明被告歷年來均積極參與訴訟以證明清白。據上開七年多來被告之積極參與每次開庭調查及審理之情形,即足知悉若解除被告限制出境並不會有任何影響本案件調查及審理之跡象,本件所應唯一斟酌者係是否仍有繼續限制出境處分之條件及必要性,應不存在;又被告甲○○現受任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因職務上之需要於四月下旬將受派遣至美國西岸洛杉磯地區辦理公務兩週之期間;再被告現在台灣有正當工作,親友等均在台灣,在國外無可久居之處所,被告完全無理由留置他鄉不歸國遵期開庭,以障自己權益之理由云云,請解除出境之限制。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提起公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 陸年 ,減為有期徒刑陸年玖月拾日,褫奪公權肆年在案,尚未確定,顯見犯嫌重大,且起訴法條罪刑不輕,足認有逃亡之虞,至其受任職公司派遣出國辦理公務二週拓展業務,尚難認有其必要性,本院認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晴教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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