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6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五號
原告一兆機械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
參加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鏡片切削機之工作座機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以(九○)智專三(三)○五○一八字第○九○八九○○二一四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清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