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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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1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 邱素蓮 兼訴訟代理人 陸晉德
被告 鄧運振
鄧汀明 鄧曾英 妹 陳仁宏 陳增發 彭秀香 余志祥 余洪珍 羅濟勳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關於被告鄧運振、鄧汀明、 鄧曾英妹 、陳仁宏、陳增發、彭秀香、余志祥、余洪珍、羅濟勳部分,於八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鄧運振、陳仁宏、余志祥、羅濟勳如主文所示被告有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鄧運振、陳仁宏、余志祥、羅濟勳等被告之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一四五號、八十六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二三一號、八十五年度重上更(四)字第四五號及八十三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一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俞慧君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