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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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城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戊○○
即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丁○○、丙○○、乙○○間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2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金門縣○○鎮○○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