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434號
原   告 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為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8日起訴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為甲○○,然原告前因成都大廈於98年8月29日所召開之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衍生管理委員當選之爭執,經乙○○等人提
起訴訟請求確認當選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31號判決
陳永輝伍麗花吳瑋城沈慧夏麗菊閻金蘭 、乙○○
當選第五屆管理委員,並經推選乙○○為主任委員,經乙○
○向臺北市政府報備,並經臺北市政府同意備查,有原告所
提出之臺北市政府函影本可稽,本件乙○○並未聲明承受訴
訟,自應由本院命乙○○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
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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