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27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2,9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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