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27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2,9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