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17號抗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96年12月26日第一審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審法院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原審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公共危險罪,雖附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豐交簡字第355號判決正本一份在卷,然聲請案卷中並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案卷資料、判決確定查註紀錄或其他證據資料足以釋明該案是否業已確定在案,原審法院復依職權查詢本件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亦完全未見該案之紀錄登載其上,則該案是否業已確定,顯非無疑,故依現有卷內資料,尚難認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業已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是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二、本件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豐交簡字第355號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僅因該案判決書所載之甲○○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致前科資料隨之登載有誤,原審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應有違誤等語。
三、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豐交簡字第355號案件,確經判決確定,是聲請減刑,並聲請與其餘案件定執行刑,檢察官既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豐交簡字第355號判決正本在卷,縱另卷附前科紀錄表未有該案登錄,然應確有該案件存在,則該案究竟已否判決確定,應否裁定減刑,原非不可逕調卷查核之,原審未調閱該案案卷,以前科紀錄表未有該案登錄,即逕駁回檢察官聲請,難稱妥適,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