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5.10.22或23日某時│95.9.21││├─────────┼─────────┼─────────┼─────────┤│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度案號│96年毒偵字第19號│96年毒偵字第116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訴緝字第37號│96年上訴字第2792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11│96.12.6││├─┼───────┼─────────┼─────────┼─────────┤││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訴緝字第37號│96年上訴字第27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1.15│96.12.24││├─┴───────┼─────────┼─────────┼─────────┤││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執第6559號│97年執字第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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