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緝字第1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參點貳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及同條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法院裁定移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0月16日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袋及粉末3包,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4月16日航藥鑑字第0960113號毒品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2310號鑑定通知書及在卷可考,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緝字第136號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3包(合計淨重3.24公克)及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透明晶體1袋(驗餘淨重0.0766公克),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送驗結果確實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2310號鑑定通知書1紙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4月16日航藥鑑字第0960113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無訛。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屬違禁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