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告 陳可豪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

被告 楊舒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傳堯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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