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訴人 張家福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一樓
上訴人與 謝耀鈺 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80號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343,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