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聲請人 曹庭華庭茂 工程行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佑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敏子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4年3月20日

46,472元

UI8717270

002

佑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敏子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4年5月20日

19,917元

UI8717271

003

佑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敏子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4年3月20日

19,664元

UI8717284

004

佑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敏子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4年5月20日

8,428元

UI8717285

005

信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進興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4年3月20日

80,035元

UI8643240

006

信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進興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4年5月20日

34,301元

UI864324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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