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25號
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關係人 林琬蓉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選任林琬蓉律師「(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1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