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王順盈

債務人 王筱雅 即媛氣廚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1)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新臺幣貳拾伍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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