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世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佳莉 、 林奕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