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世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佳莉林奕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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