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

附民原告 林叔儒

附民被告 黃國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詐欺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黃鏡芳

法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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