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52號
原 告 游加興
被 告 林秋錦
林 陳秀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義
被 告 李芳松
林哲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
複代理人 朱麗玲
被 告 何欣翰
李鵬德
樓
李建璁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才
被 告 李佳勳
李芳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芳松
被 告 徐克溫
葉正德
兼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正宗
被 告 葉惠美
葉素珠
葉素真
3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閔卉
被 告 林簡美智
訴訟代理人 林漢堂
樓
被 告 莊景雲
訴訟代理人 蔣錢貴
被 告 楊子嫻
楊芷瑀
陳建良
之2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儒
被 告 李建興
陳李森
邱華民
莊一峯
樓
葉淑英
葉奕新
兼前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傳賢
被 告 楊金珠
王碧美
高玉昌
高敏惠
高曉苓
高意婷
陳建州
陳玲玲
高勝雄
兼前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翔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莊景雲訴訟代理人「 莊錢貴 」記載
,應更正為「蔣錢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