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52號
原   告  游加興
被   告 林秋錦
      林 陳秀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義
被   告  李芳松
       林哲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
複代理人   朱麗玲
被   告  何欣翰
      李鵬德
            樓
       李建璁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才
被   告  李佳勳
       李芳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芳松
被   告  徐克溫
       葉正德
兼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正宗
被   告  葉惠美
       葉素珠
       葉素真
            3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閔卉
被   告  林簡美智
訴訟代理人 林漢堂
            樓
被   告  莊景雲
訴訟代理人  蔣錢貴
被   告  楊子嫻
       楊芷瑀
       陳建良
            之2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儒
被   告  李建興
       陳李森
       邱華民
      莊一峯
            樓
       葉淑英
       葉奕新
兼前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傳賢
被   告  楊金珠
       王碧美
       高玉昌
       高敏惠
       高曉苓
       高意婷
       陳建州
       陳玲玲
       高勝雄
兼前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翔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莊景雲訴訟代理人「 莊錢貴 」記載
,應更正為「蔣錢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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