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868號
原   告  吳佳旻
被   告  王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查,被告設籍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有原告民
國106年9月15日陳報狀後附之被告戶籍謄本(現戶全戶)
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又原告106年7月11日
起訴狀所載「臺北市○○區○○街○○○巷○弄○○號B1」,則
查無此地址,亦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1紙存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2頁、第32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
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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