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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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劉王玉燕
相 對 人  劉積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晴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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