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城簡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德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德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同條例第23
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許德祥前因毒品案件,於民國88
年3月24日經本院以88年毒聲字第11號裁定觀察勒戒1月,
並於88年5月3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指揮書執畢日
期為88年5月20日,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88年5月3日以88年度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因
毒品案件,於103年1月27日經本院以103年毒聲字第2號
裁定觀察勒戒2月,並於103年4月16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
放出所,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3年5月11日,並經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4月16日以103年度毒偵字
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5年內之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金門地檢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可見被告於經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案件,揆諸上開
規定要旨,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程序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
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依法論罪科刑,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猶未能
戒除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實屬不該,對社會風氣、
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
質上乃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
暨其犯罪手段、次數、所生危害、坦承犯行、高職肄業之智
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
警刑字第1060006356號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1頁「受詢問
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8號
被告許德祥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00號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德祥於民國88年間因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5月3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由本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
因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03年4月1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5月5日為警採集
毛髮時往前回溯40日內之某時,在金門縣金湖鎮小徑50號租
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許德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毛髮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
命類陽性反應,有警製之毛髮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表及中山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毛髮檢驗結果報
告各1紙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檢察官康惠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