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毛重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非法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轉讓海洛因及安非他命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七號為免訴判決),嗣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花都賓館一樓櫃檯旁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毛重三公克,聲請人誤載為毛重二公克),扣得之海洛因係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范明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